统一专利法院

机构

统一专利法院(UPC)是参与成员国共同的国际法院,对单一专利和不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但是,参见上文第3节中讨论的退出选择除外)拥有专属管辖权。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将在单一专利或无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生效的所有参与成员国中具有效力。

统一专利法院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注册登记处,一审法院包括分散在参与成员国的几个中央、区域和地方分院,上诉法院位于卢森堡。中央分院将设在巴黎和慕尼黑——第三中央分院尚未决定转移到哪里,原预计设在伦敦。

在极少数情况下,欧洲法院可能会被要求就统一专利法院诉讼中出现的欧盟法律解释问题作出决定。

程序管辖权和语言

根据被告的(主要)营业地、实际侵权或威胁侵权发生地以及撤销诉讼是否已经待处理,侵权诉讼可以在地方或区域分院或中央分院提起。如果没有未决侵权诉讼,则必须向中央分院提起撤销诉讼;侵权诉讼中的撤销反诉必须在侵权诉讼未决的分院提起。预期地方和区域分院通常会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侵权诉讼和撤销反诉。但是,不禁止分开处理,撤销反诉可以移送到中央分院。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侵权和撤销诉讼均可移送到中央分院。

在地方和区域分院的诉讼中,诉讼程序的语言为各国的任何官方语言。经法院批准,当事人可以同意使用授权专利的语言。在中央分院的程序中,程序语言是授予专利所使用的语言。